推进司法公开,是法、检“两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做法
2013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县法院以外网网站建设作为突破口,构建全面、及时、便捷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县检察院投资20余万建设检务公开门户网站,搭起了“两网两微”的检务公开平台。2015年,我县公布裁判文书671份,上网率97%,居遂宁市第一位;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检察工作信息114条、法律文书85份。但也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主动性不高。受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和法、检“两院”职能特殊性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其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大多数群众来说,它们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大多数民众都不愿意接触,尤其法院。
二是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当前,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当审监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公开就会违背法律或损坏他人合法权益,不公开又会招来公众的质疑。
三是部分法官、检察官“怕”公开。司法公开是面“双刃剑”,既可以展示政法机关良好形象及干警个人风采,又可能让自己在公众面前“出丑”。办案人员素质高低不齐,部分法官、检察官因自身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不高,在出庭公诉、庭审技能、文书制作等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
四是现有的司法资源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人才缺乏、经费不足、装备水平不高是主要问题,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务、检务需求,只能尽量挤出人力和财力来保障现阶段落实司法公开措施的推进,对于高科技装备或大量资金投入就显得“力不从心”。
影响司法公开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体制机制方面的欠缺影响着司法公开的全面落实。虽然法律、法规早已确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较为系统、全面的司法公开制度是在近些年实施的,而且还在实践摸索阶段。二是现实情况难以满足司法公开的要求。县法、检“两院”人才流失、装备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人才储备和保障能力仅能维护最基本的司法公开,很难在广度上和深度上有所扩展。
二、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在当前的形势和要求下,做好司法公开工作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如何深入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坚持“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依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必然减少“暗箱操作”。法院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依法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其中重点强化当庭宣判,当庭裁判与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一气呵成,紧密相扣,可以降低“暗箱操作”的机率,减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理由,满足他们对司法公开最直接的要求和愿望;检察院通过坚持做好案前受理、案中审查、案后处理等方面,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倒逼”规范司法。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要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从采取的措施、办案中的表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入手,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形成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督与考核。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追责范围宜作“缩化”处理,在强调对责任追究制的同时,需要正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害怕被揭短的心理,并合理预测和把握这种害怕揭短的“抑制性”与追责范围大小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推动。
三是强化权益保障。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对法官、检察官权益的保障特别需要重视。否则,对于法官、检察官职业的认同感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积极性都会受损。以裁判文书上网平台的建设为例,裁判文书上网很容易就把法官们推向了风口浪尖,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基层法庭案多人少,法官工作压力大的前提下,更需要考虑裁判文书上网与法官权利保障的同步落实,因为这不仅是“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也是提升贯彻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积极性的需要。
(二)注重“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司法公开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基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进行丰富,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以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法院要向基层法庭倾斜,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
二是提高队伍信息化应用水平。要组织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法官、检察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信息化平台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对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提升,则宜贯彻不主动、不消极的“有求则应”的个别指导原则;对于普通民众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则宜采取以宣传为中心的“舆论引导”方式。
三是提高双方互动的参与能力。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娴熟的适法技能和良好的司法礼仪,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让社会公众对法律有绝对的信仰和敬畏,对法官、检察官要有足够的尊重,并热心民主法制建设,关注和支持法、检“两院”工作。要立足县情和本地社情民意,注重对民众的司法引导,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使法、检“两院”和民众在司法公开中形成良性互动。
(三)把握“三个注意”
一是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尽管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让司法行为在公众的视野下“裸奔”,毫无限制的公开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需要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思考和裁量的空间,不应该受到公众的压力和影响甚至“绑架”。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法律维护,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属于审判秘密,都依法不能公开。
二是注意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检“两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检察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可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
三是注意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和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公开有着重要作用。但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必须要遵循司法的运行规律,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如果在报道中带有观点或者偏向一方,就会造成舆论偏差,无形之中干预了司法,增加了法官、检察官思想上的压力,必然会损害独立司法公正。
(蓬溪县政法委副书记 徐波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