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当事人走进了法庭办公室。原告李某陈述,被告张某以经济困难等为由向他借款,他因考虑到被告生病经济又存在困难就同意借款,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合计借款125,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拿回他辛苦打工的血汗钱。
案情简介
2009年,原、被告通过QQ相识。被告张某以经济困难等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分多次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以现金存款、转账、汇款等方式多次借款给被告。被告前后在原告处实际借款金额共计87,340元。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甚至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故起诉来院。
裁判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7,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借款,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7,34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在催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高,借贷也就越来越活跃。但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形式随意、手续不完备的特点,债权凭证的内容常仅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方式等大多约定不明甚至并未约定。在此,法院提醒大家注意:其一,注意完善借条、借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内容;其二,注意保留借款人身份信息及支付依据。
(刘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