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12月,被告蒋某某在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承包工程期间,结识了同在当地做日用食品生意的遂宁老乡蔡某,便陆续在老乡蔡某经营的蔬菜店购买蔬菜、肉类、粮油等食物。2013年12月2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一张,2015年2月1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所欠的95000元货款迟迟未支付。蔡某曾多次向蒋某某催要未果,便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蔡某多次表示,二人本因是老乡才有了生意往来,本着对被告的信任才让他赊账,没想到老乡变成了老赖,他十分寒心。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对于蔬菜、粮油等零售的小宗日用食品是符合人们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的,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要求提供货物后,被告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且原告已交付标的物,被告亦未就交付行为提出抗辩,还支付部分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95000元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文国江 记者 王令) |